返回中心网站

电话:0531-82679288

E-mail:sc@sdcqm.com.cn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通过,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

稿件来源:审核管理与客服部     2019-01-17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七部法律进行修订。

针对新的《环评法》,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二是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三是明确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诚信机制更加完善。明确规定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